政治雷達法律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 第6條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第6條

研究主持人應備下列表件,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基本資料表。 二、研究計畫摘要,其內容應包括本法第六條各款規定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