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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第12條

中央及鄉(鎮、市、區)諮詢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必要之交通費及出席費,不在此限。 前項鄉(鎮、市、區)諮詢會委員所需經費,得納入基本設施維持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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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