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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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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新藥品、新醫療器材於辦理查驗登記前,或醫療機構將新醫療技術,列入常規醫療處置項目前,應施行人…第3條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擬訂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主題…第3-1條醫療機構為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且國內尚無具有療效之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可資適用之特定…第4條前條之主持人應具下列資格:一、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牙醫師或中醫師。二、…第5條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召募之成年或已結婚未成年之受試者,主持人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第6條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會同審查人體試驗計畫(以下稱審查會)之人員名單及會議紀錄,應予公開…第7條人體試驗計畫之審查,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人體試驗設計應符合最低風險原則,並考量合理之風險、利…第8條審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一、為人體試驗計畫之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委託人。二、與主…第9條審查會對其審查通過之人體試驗應每年至少查核一次。前項查核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令其限期改善…第10條審查會應將人體試驗計畫、會議紀錄、查核紀錄等相關文件,保存至人體試驗完成後至少三年。第11條醫療機構不得向受試者收取人體試驗有關之任何費用。第12條受試者於人體試驗施行期間發生下列情事,或任何時間發生與人體試驗有關之下列情事時,醫療機構應通…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得令施行人體試驗之醫療機構提供人體試驗計畫摘要、收案數、性別比、年齡統計、受試者…第14條受試者之生物檢體、個人資料或其衍生物,於人體試驗結束後,應即銷毀。受試者同意提供再利用者,應…第15條醫療機構於人體試驗期間,不得對外發表成果或為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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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