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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5條

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召募之成年或已結婚未成年之受試者,主持人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同居之成年子女。 四、與受試者同居之祖父母。 五、與受試者同居之兄弟姊妹。 六、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前項關係人之同意,不得違反受試者曾表示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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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