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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3條

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擬訂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題。 二、目的。 三、方法: (一)接受人體試驗者(以下稱受試者)之條件、招募方法及數目。 (二)實施方式。 (三)人體試驗期間及預計進度。 (四)治療效果之評估及統計方法。 (五)受試者之追蹤及必要之復健計畫。 四、受試者同意書內容。 五、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之學、經歷及其所受訓練之資料。 六、有關之國內、外已發表之文獻報告。 七、其他國家已核准施行者,其證明文件。 八、所需藥品或儀器設備,包括必須進口之藥品或儀器名稱、數量。 九、預期效果。 十、可能引起之損害及其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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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