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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 第4條
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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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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