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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 第2條
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第2條
本法
第八條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任教年資,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國內任教年資: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計算,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二、國外任教年資:以教育部編印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學教學服務年資為限,審查時以國外學校相關證明文件為據,毋須具有我國教師證書;其未於參考名冊內之學校服務年資,應就其專門著作予以個案審查通過後,始得採計該服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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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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