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規範仲裁人免除訓練的條件,依據任教年資及講授法律科目的範圍予以認定,確保仲裁人具備相應的資格和能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4-30・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本法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任教年資,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國內任教年資: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計算,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二、國外任教年資:以教育部編印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學教學服務年資為限,審查時以國外學校相關證明文件為據,毋須具有我國教師證書;其未於參考名冊內之學校服務年資,應就其專門著作予以個案審查通過後,始得採計該服務年資。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本法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指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行政法、國際私法、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智慧財產權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仲裁法等科目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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