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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18條

各仲裁機構應設置仲裁人名簿登記仲裁人,其上除黏貼仲裁人二吋正面脫帽照片一張外,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非中華民國國民者,其國籍。 二、學歷及經歷。 三、職業及現行職務。 四、專長。 五、登記年、月、日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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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