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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22條

各仲裁機構應訂定仲裁人倫理規範,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仲裁人倫理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仲裁人應以公正負責之態度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 二、仲裁人應避免有使人疑其為特定當事人之代理人之行為。 三、仲裁人不得接受當事人請託或收受不正利益。 四、仲裁人應親自執行職務,不得委由他人處理。 五、仲裁人應保持中立,不得與當事人、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 六、仲裁人接受仲裁事件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七、其他符合仲裁人自律、自治精神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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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