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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11條

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得以書面催告他方於受催告之日起,十四日內選定仲裁人。 應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者,當事人得催告仲裁機構,於前項規定期間內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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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