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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15條

第 二 章 仲裁庭之組織
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 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告知當事人︰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同一原因者。 二、仲裁人與當事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 三、仲裁人與當事人之代理人或重要證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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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仲裁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0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一、有第三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仲裁庭之組織」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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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