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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12條

受前條第一項之催告,已逾規定期間而不選定仲裁人者,催告人得聲請仲裁機構或法院為之選定。 受前條第二項之催告,已逾規定期間而不選定仲裁人者,催告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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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