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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第22條

第 二 章 合併、收購及分割 › 第 一 節 合併
公司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參與合併之公司名稱、資本額及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名稱及資本額。 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發行該公司股份或換發其他公司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之數量。 三、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對於消滅公司股東配發該公司或其他公司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與配發之方法、比例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依法買回存續公司股份作為配發消滅公司股東股份之相關事項。 五、存續公司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應訂立之章程。 六、上市(櫃)公司換股比例計算之依據及得變更之條件。 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合併契約之應記載事項,應於發送合併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並應同時將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發送於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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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企業併購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本法應發送股東之併購文件屬下列之一者,經公司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

「合併」的其他條文

第18條股東會對於公司合併或解散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第19條公司合併其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或公司分別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第20條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第21條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該外國公司依其成立之準據法規定,係屬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第23條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第24條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第25條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取得消滅公司之財產,其權利義務事項之移轉,自合併基準日起生效。但依其他法律…第26條存續公司得於合併後第一次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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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