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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第25條

第 二 章 合併、收購及分割 › 第 一 節 合併
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取得消滅公司之財產,其權利義務事項之移轉,自合併基準日起生效。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其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應經登記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為辦理前項財產權利之變更或合併登記,得檢附下列文件逕向相關登記機關辦理批次登記,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七條及其他法律規定有關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辦理之限制: 一、公司合併登記之證明。 二、消滅公司原登記之財產清冊及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辦理變更登記之財產清冊。 三、其他各登記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登記,除其他法規另有更長期間之規定外,應於合併基準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不適用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前段有關一個月內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企業併購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公司經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概括承受…第28條公司之子公司收購公司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經公司董事會決議行之,不適…第35條公司進行分割時,董事會應就分割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提出於股東會。股東會對於公司分割之決議…

「合併」的其他條文

第18條股東會對於公司合併或解散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第19條公司合併其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或公司分別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第20條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第21條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該外國公司依其成立之準據法規定,係屬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第22條公司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參與合併之公司名稱、資本額及合併後存續公司或…第23條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第24條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第26條存續公司得於合併後第一次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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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