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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 第4條

公司適用營運總部之租稅獎勵,應檢具營運範圍說明書一式三份,於適用 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 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者,當年度不得適用 本辦法。 依前項規定取得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之公司,應於辦理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表及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稅捐 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 一、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影本。 二、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複核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 資格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所定營運範圍說明書及前項第二款所定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資格表之 格式,由經濟部工業局定之;前項序言所定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表之格式, 由財政部賦稅署定之。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 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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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