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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 第3條

公司申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月平均達一百人;其中大專以上畢業人員月平均達 五十人。 二、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 三、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四、營運範圍涵蓋統籌各國外關係企業之經營策略、智慧財產管理、財務 管理、國際採購、市場行銷、後勤支援、人力資源、研發設計與工程 技術或高附加價值生產等營運活動。 五、國外關係企業應於二個以上國家設立登記營業,且須有實質營運活動 。 六、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達新臺幣一億元。 前項第二款及第六款營業收入淨額之計算,公司與國外關係企業間或國外 關係企業相互間交易所產生之營業收入,不得重複計算。 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營運總部營運範圍之認定原則,由經濟部洽商相關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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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