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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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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31條
第 三 章 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及輔導管理
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經營者。 三、場址。 四、經營項目。 五、全場總面積及場域範圍地段地號。 六、核准休閒農業設施項目及面積。 七、核准文號。 八、許可登記證編號。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依
第二十八條
規定核准分期興建者,其分期許可登記證應註明各期核准開放面積及各期已興建設施之名稱及面積,並限定僅供許可項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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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及輔導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場域,應具有農林漁牧生產事實,且場域整體規劃之農業經營,應符合本條例第三條…
第16條
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農業企業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第17條
設置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農業用地面積不得…
第18條
休閒農場不得使用與其他休閒農場相同之名稱。
第19條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填具籌設申請書並檢附經營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項申請面積未滿十公…
第20條
前條第一項經營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及文件,並製作目錄依序裝訂成冊:一、籌設申請書影本。二、經…
第21條
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得視經營需要及規模,設置下列休閒農業設施:一、住宿設施。二、餐飲設施。三…
第22條
休閒農場得申請設置前條休閒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以下列範圍為限: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
第23條
休閒農場設置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設施者,農業用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全場均坐落於休…
第24條
休閒農場內各項設施之設置,均應以符合休閒農業經營目的,無礙自然文化景觀為原則,並符合下列規定…
第25條
農業用地設置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休閒農業設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位於非都市土地者:應…
第26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或提具興辦事業計畫,得於同意籌設後提出申請,或於申請休閒農…
第26-1條
休閒農場依第三十條規定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後,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休閒農業設施,得依…
第27條
休閒農場之籌設,自核發籌設同意文件之日起,至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止之籌設期限,最長為四年,…
第28條
經營計畫書所列之休閒農業設施,得於籌設期限內依需要規劃分期興建,並敘明各期施工內容及時程。
第29條
同意籌設之休閒農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籌設同意文件:一、經營者申請廢止籌設。二、未持續…
第30條
休閒農場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時,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及…
第32條
休閒農場取得許可登記證後,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稅法、房屋稅…
第33條
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應於停業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繳交許…
第34條
經主管機關同意籌設或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有下列資料異動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前檢附變更前後…
第35條
休閒農場依本辦法辦理相關申請,有應補正之事項,依其情形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
第3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同意籌設或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或…
第37條
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變更用途或變更經營計畫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第38條
主管機關廢止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時,應一併廢止其籌設同意文件、容許使用、興辦事業計畫書及核准使…
第39條
主管機關對經同意籌設及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得予下列輔導:一、休閒農業規劃、申請設置等法…
第39-1條
經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籌設同意文件或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採委託經營方式辦理…
第4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當地休閒農業發展現況,訂定補充規定或自治法規,實施休閒農場設置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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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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