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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辦法 第3條

地雷剷除執行方式如下: 一、自力剷除:由執行機關擬訂執行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定辦理。 二、委託辦理:由執行機關依法委託辦理。 前項作業人員,應完成專業訓練及取得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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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