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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辦法
› 第8條
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辦法 第8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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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辦理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以下簡稱地雷剷除)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執行機關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第3條
地雷剷除執行方式如下:一、自力剷除:由執行機關擬訂執行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定辦理。二、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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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剷除之地雷以現地引爆方式銷燬。但現地引爆有危害公共安全,且嚴重影響環境及水土保持者,經執行機…
第6條
地雷剷除及銷燬作業,應於七日前公告。
第7條
地雷剷除及銷燬後,應製作佈雷區域探測紀錄圖及地雷剷除銷燬清單。
←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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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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