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辦法 › 第4條

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辦法 第4條

佈雷區域剷除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方縣市政府亟需開發地區。 二、非軍事管制區域。 三、軍事管制區域。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