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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3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申請學雜費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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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第三條減免之學雜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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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