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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4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不予減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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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