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 第9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