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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0條

低放處置設施與安全有關系統及組件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進行檢查、維護及測試。 二、防範可預期之天然災害。 三、具備緊急應變功能。 四、具有相互替代性或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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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