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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 第9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9條
第 三 章 低放處置設施之場址及設計要求
低放處置設施應採多重障壁之設計,並依廢棄物分類特性分區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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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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