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 第8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8條

低放處置設施之設計,應確保其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並應符合合理抑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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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