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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第6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其他依法不得開發之地區,其範圍及認定標準,依其他各該法律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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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