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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建築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低碳建築標示規費收費標準規範了申請低碳建築標示時需要繳納的規費標準及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推動低碳建築的發展和落實建築節能減碳政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6-03・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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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申請低碳建築標示或候選低碳建築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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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有溢繳或誤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餘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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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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