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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建築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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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申請低碳建築標示或候選低碳建築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一、審查費:(一)新申請…第3條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有溢繳或誤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餘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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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