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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建築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 第2條
低碳建築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低碳建築標示或候選低碳建築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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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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