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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1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全國統一之申請登記平臺,供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資格之人登記,經申請人同意者並得自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介接其家庭成員之戶政、財稅及社會福利個人資料。 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資料定期統計分析,將其供給區位、戶數需求、房型配比及所需公共設施,作為將來擬訂社會住宅興辦計畫之依據,並於主管機關之網站公開之。 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申請登記平臺,得介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社會住宅登記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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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