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住宅法 › 第34條

住宅法 第34條

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考量其租住對象之身心狀況、家庭組成及其他必要條件,提供適宜之設施或設備,及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 前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住宅法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