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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47條

為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下列住宅資訊: 一、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需求、用地及交易價格。 二、租賃住宅市場依其型態及屋齡區分之每坪租金價格資訊,並以中位數及分位數之方式呈現。其中屬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承租住宅者,應優先辦理。 三、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居住需求、住宅補貼政策成效。 四、居住品質狀況、住宅環境風險及居住滿意度。 五、其他必要之住宅資訊。 前項住宅資訊之蒐集,各級政府機關(構)、金融、住宅投資、生產、交易及使用等相關產業公會及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統計資訊。 資料蒐集、運用及發布,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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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