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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 第52條
住宅法 第52條
第 五 章 住宅市場
主管機關為提升租屋市場健全發展,應研擬住宅租賃發展政策,針對租賃相關制度、專業服務及
第四條
經濟或社會弱勢租賃協助,研擬短、中長期計畫。並就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提供相關服務。 前項服務得由租屋服務事業辦理,其認定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中屬
第十九條
第一項第六款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物件之補助出租人總金額,不得少於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物件二點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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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住宅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9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一、新建。二、利用公有建築物及其基地興辦。三、接受捐贈。四…
「住宅市場」的其他條文
第47條
為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下列住宅資訊:一、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
第48條
主管機關為穩定住宅市場,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分析住宅市場供給、需求資訊,得就有嚴重住宅供需失衡…
第49條
主管機關應建置住宅相關資訊,並公開於網際網路。
第50條
主管機關應鼓勵法人或個人,對無自有住宅或住宅條件亟待改善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提供承租或購置適…
第51條
從事住宅興建之公司或商號,應於取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日起三十日內,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應配…
← 第51條
看 住宅法 全文
第5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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