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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50條

第 五 章 住宅市場
主管機關應鼓勵法人或個人,對無自有住宅或住宅條件亟待改善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提供承租或購置適當住宅之市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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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市場」的其他條文

第47條為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下列住宅資訊:一、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第48條主管機關為穩定住宅市場,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分析住宅市場供給、需求資訊,得就有嚴重住宅供需失衡…第49條主管機關應建置住宅相關資訊,並公開於網際網路。第51條從事住宅興建之公司或商號,應於取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日起三十日內,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應配…第52條主管機關為提升租屋市場健全發展,應研擬住宅租賃發展政策,針對租賃相關制度、專業服務及第四條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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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