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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
› 第2條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 第2條
人民發現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有妨害安寧情形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網路或電子郵件敘明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妨害安寧事實或違規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檢舉人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檢舉,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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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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