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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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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實際狀況,對船舶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各直轄市及縣(市)徵收使用牌照稅,悉依本法之規定。
第2條
本法用辭之定義如左:一、公共水陸道路:指公共使用之水陸交通路線。二、交通工具:指機動車輛及船…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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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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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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