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 第2條

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第2條

原設有供電線路之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因需變更土地之使用時,向設置該線路之發電業或輸配電業申請線路遷移,經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查實後,得視其原因向申請人計收線路遷移所需工料費用。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