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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第5條

線路遷移如因現場環境因素、無法繞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致原架空供電線路須遷移為地下管線,其線路下地所需遷移工料費用與依原架空設置標準遷移所需工料費用之差額,由發電業或輸配電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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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