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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請求發電業或輸配電業依原設施標準免費遷移供電線路: 一、原設有供電線路確實妨礙交通。 二、原設有供電線路確實妨礙農業機械操作或具公共利益之水利運用。 三、原設有供電線路與申請人之建築物或預成建築物間之間隔,不合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之水平或垂直基本間隔。 四、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須利用土地,原設有供電線路在其用地內確實構成妨礙致須遷移。 前項申請人與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另有契約者,依其契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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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