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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考試及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書面及格證明,除各機關所屬人員不予收費外,每張收取新臺幣五百元;遺失補發、污損或破損換發者,亦同。 申請補發或換發及格證明者,應按前項規定繳納費用,並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及格證明及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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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