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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7條

促參專業人員訓練由主管機關舉辦,並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代訓。其出勤考核及考試,由主管機關或代訓機關(構)辦理。試題由主管機關命製。主管機關得派員監試。 代訓機關(構)辦理前項訓練,應擬訂訓練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代訓機關(構)於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缺課、考試成績、違規及得否發證等情形函報主管機關據以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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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