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 第11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發證: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前項不予發證情形,於發證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明。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