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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公司,指依法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者。其依法律或基 於法律授權所定之法規命令,須取得業務之許可者,並應於公司登記前經 核准設立或取得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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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