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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主管機關對受獎勵之公司、事業或個人為撤銷或廢止獎勵之處分前,得通 知該公司、事業或個人,限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辯 ,屆期未提申辯者,得逕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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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