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申請適用本條例之案件欠缺法令規定事項而可以補正者,受理機關應限期 通知申請者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應為駁回之處分。 前項可以補正之事項,應就全案一次通知申請者補正。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