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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之公司,以其事業所有之土地一併移轉於合併後之 公司者,應檢附經濟部專案合併核准函影本、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合併核准 函影本、合併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土地 移轉現值後,憑管轄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記存證明文件,向該管土 地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存之土地增值稅,由合併後之公司 於再移轉該土地時,與該次再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分別計算,一併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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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