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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所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 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其實施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擬訂,送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召集相關產業界、政府機關、學術界及 研究機構代表審議後核提意見,報請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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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