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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之公司,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 免徵契稅者,應檢附經濟部專案合併核准函影本、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合併 核准函影本、合併計畫土地廠房買賣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證明,向管轄稽徵 機關申請核發免徵契稅證明文件後,再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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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